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12民初184号
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攀,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竹根镇榕景路。
负责人:***。
被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39号。
负责人:***。
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92.00元,减半收取计23,596.00元,由原告宁格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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