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75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华,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25W。
法定代表人:渠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君,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602422。
法定表人:汪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供电公司,住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991727964。
法定代表人:林双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愉,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信用代码:915101005644952136。
法定表人: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勋,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供电公司、成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刘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艾文雁
书 记 员 陶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