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财保186号
申请人:四川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606号保利心语二期8栋1单元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昌街34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643786.07元限额范围内予以保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77704852019000059)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643786.0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