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付银。
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曾俊。
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本金2791071.50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路××号××房××共计306套,但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已对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2791071.5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