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5执恢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
被执行人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冯正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909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95元、案件执行费126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万元,至今无款进账;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091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云
审判员 蒲邦槐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