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5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
法定代表人罗泽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冯正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909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95元、案件执行费1263元。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88×××73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