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恢575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XXXX1,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贾晓红。
被执行人:向小雄,男,1972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XXXX4,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冯正林。
被执行人: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XXXX8,住所地南充市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冯正林。
被执行人:西充县常林乡大平山页岩机砖厂,组织机构代码595XXXX6,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冯正林。
被执行人:冯正林,男,1968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向平华,女,1965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冯彬,男,1987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陈红艳,女,197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冯学芬,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赵崇明,男,1968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在执行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向小雄、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充县常林乡大平山页岩机砖厂、冯正林、向平华、冯彬、陈红艳、冯学芬、赵崇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向小雄、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充县常林乡大平山页岩机砖厂、冯正林、向平华、冯彬、陈红艳、冯学芬、赵崇明银行存款698046.39元(该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以银行实际最终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