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57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04-106号。
法定代表人:蒋美荣,董事长。
被告: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四川胜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南充市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滨湖路。
法定代表人:周山。
被告: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庙儿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中安,董事长。
被告: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向平华,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金天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华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良谷
审 判 员 付冬琦
人民陪审员 罗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