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执17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美荣。
被执行人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充市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滨湖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庙儿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金天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今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4553579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以(2018)川01执1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充县××城镇园林路××号(枫林大厦3号楼)1幢92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014756,建筑面积38.32平方米)、位于西充县××城镇园林路××号(枫林大厦3号楼)1幢2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014759,建筑面积142.38平方米)、位于西充县××城镇园林路××号(枫林大厦3号楼)1幢90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014755,建筑面积41.8平方米)、位于西充县××城镇园林路××号(枫林大厦3号楼)1幢94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014757,建筑面积39.38平方米)等四处房产。
后,案外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并附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2327号、(2017)川1325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2018)川13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本院查封的上述四处房产为案外人***所有。
2018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已查封的四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川01执1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92号(枫林大厦3号楼)1幢92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014756,建筑面积38.32平方米)、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枫林大厦**楼)****商业用房(产权证号014759,建筑面积142.38平方米)、、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枫林大厦**楼)****商业用房产权证号**4755,建筑面积41.8平方米)、位于、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枫林大厦**楼)****商业用房证号014757,建筑面积39.38平方米)等四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侯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