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2116号
原告: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下街20号1幢2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辛誉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5幢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牛区锦彩建材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二区量力大道17号)。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辛誉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分别追加金牛区锦彩建材商贸部和**为本案被告、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诉讼中,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9元,减半收取1864.5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284.5元,由四川金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