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2475号
原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0号岷江大楼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394917。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