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2475号 原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0号岷江大楼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394917。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