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任位友、***、***、**、**、***与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新执字第586号
申请执行人任位友。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0号岷江大楼4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任位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锦利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37.7万元(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及之后产生的相应抚恤金、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到10万元执行案款,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六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向六申请执行人发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六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7.7万元(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及之后产生的相应抚恤金、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7万元及相应抚恤金、利息。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的执行费4797元。
二、终结(2013)高新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