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4282号
原告成都市龙泉天长页岩砖瓦厂(以下简称天长***),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长***与被告锦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长***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龙泉天长页岩砖瓦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泉天长页岩砖瓦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闵筱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