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稳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0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稳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路118号2幢3楼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107号A3-1幢5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运友,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大邑县安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南苑南街西五巷12、14号1层。 责任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恒稳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运友、***、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03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恒稳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