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成都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1087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欧阳运友,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107号A3-1幢5楼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73号1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运友与被告成都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鑫 审 判 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 彬 书 记 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