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1087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欧阳运友,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107号A3-1幢5楼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73号1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运友与被告成都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鑫
审 判 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 彬
书 记 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