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1686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荣,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金科中路32号1栋5楼。
法定代表人:蒲玉芳。
原告***与被告***、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娇
审 判 员  唐诗进
人民陪审员  唐德鲁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明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