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8106号
原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何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毓,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蒲玉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