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辖终2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蒲玉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茅勤,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937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上诉人主张其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虽提供了租用他人房屋的《办公房屋租赁合同》,但不能充分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已经迁至该处,故应以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登记为“成都市金牛区,即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辖区内,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