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6869号
原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毓,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蒲玉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九同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小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