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京珠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 被执行人:***,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京珠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9)沪东证执行字第3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