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4民初384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雁凌.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建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佳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