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件预制构件厂与四川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1619号 原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件预制构件厂。 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件预制构件厂与被告四川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件预制构件厂在诉讼过程中于2018年6月29日以发现本案不属于广汉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件预制构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件预制构件厂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859元,由原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件预制构件厂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