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1403号之三
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祝,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汤大川。
被告:程政,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程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程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程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晓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