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4)都江民初字第28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4元,减半收取31102元,由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红
书记员 益西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