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3401民初1827号
原告西昌市庆恒建筑设备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3MNBK7P,
经营者唐庆,男,汉族,1990年8月27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7组。
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3524M,
法定代表人夏兴福,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2号糖酒大楼6-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西昌市庆恒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虹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与理由: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德昌县团山村白鹤滩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工程中,向原告租赁建材,双方在2020年5月23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原告和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21年2月28日被告欠原告租赁费417423.43元,被告未归还的租赁物是:钢管12681.40米、扣件13972套、大小头669个、顶托1126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西昌市庆恒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费用和未归还材料租赁物折价赔偿费合计51万元,被告分别在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7万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元,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4万元。
二、若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第一款约定的时间给付款项时,原告有权对余下款项在未给付日的次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给付租金和未归还材料折价赔偿款合计变更为574965元,还要支付原告诉讼费和保全费6554元、违约金43446元。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为:(574965元+诉讼费、保全费6554元+违约金43446元)-已经支付的租金和未归还材料折价赔偿款。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80元、保全费2674元,合计6554元,由原告西昌市庆恒建筑租赁部承担6554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麦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