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990号之一
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西溪乡新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57494275P。
法定代表人:殷从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敏、李佳峻,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2号糖酒大楼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35241M。
法定代表人夏兴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0.00元,减半后计收5285.00元,由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