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64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昌县。
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2号糖酒大楼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35241M.
法定代表人:夏兴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