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玉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张社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四川玉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百家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税庆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敏,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8日,居民,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雪滨。
上诉人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玉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敏、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蹇 峰
审判员 毕旭齐
审判员 杜 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雅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