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2990号
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69413L。
法定代表人:张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桃林,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54元,减半收取计9727元,由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燕
人民陪审员  陈思文
人民陪审员  陈文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龚 军
书 记 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