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9509号
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张社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桃林,系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周雁,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