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2080号之二
原告: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文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80703960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69413L。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贸港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网贸港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73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5,373元,由原告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