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民终4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环湖三路18号方直广场酒店2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8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寇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