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恢复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03执恢531号
***、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130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分包合同履约金3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自2014年4月29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之次日)起至返还合同履约金止,以300000元人民币为计息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案件诉讼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38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粤1303执222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14元,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双方一致同意以383710.83元(含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受理费3800元)了结,执行费45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汇入10万元(含执行费4514元),余款按季度分6期履行:于2019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2020年1月10日、4月10日前各支付5万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剩余38224.83元。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汇入10万元,本院从中收取执行费4514元,余款95486元(含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38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外,关于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钟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钟期应向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162263.45元。关于高汉君申请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17)粤13破14号。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以(2018)粤1303执2229号执行裁定书预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破14号案债权分配款,冻结金额以327530.85元(本息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为限,预冻结期限为二年。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8)粤1303执222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18)粤1303执22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本院(2018)粤1303执222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破14号案债权分配款的预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2021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31日恢复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一案的执行,案号(2021)粤1303执恢531号。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破14号案中已确定可分配的债权数额为22730148.5元。截至2021年9月16日止,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所负债务为379848.3元(含本院应收取的受理费38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粤1303执恢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破14号案的债权分配款379848.3元至本案子账户,该款于2021年10月20日到账。因案外人王庆阳、郑志勇对该债权分配款的权属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暂不能发放该款项;2022年3月8日,王庆阳、郑志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从上述扣划到账的债权分配款379848.3元中收取受理费3800元予以上缴国库,余款376048.3元被(2022)粤1303执恢273号提取304377.29元后,剩余款项71671.01元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依据(2017)粤130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