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初148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7月15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二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系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39729。
二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林,系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747303。
被告:六盘水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978784XD。
法定代表人:袁红钢。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男,回族,1968年1月1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男,回族,1984年5月6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1359663L。
法定代表人:许灿钦。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男,汉族,1995年7月12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六盘水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261元,减半收取936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会峰
审判员 蒙彩虹
审判员 徐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海霞
书记员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