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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公司、张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民终2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某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4)闽0521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某某、***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理由是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64.8元,减半收取59982.4元,由林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