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民终2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某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4)闽0521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某某、***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理由是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64.8元,减半收取59982.4元,由林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