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四川力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力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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