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力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5民初22801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四川力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力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