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2529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民二路红山花园3号楼3-4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全江,男,汉族,1976年出生,联系电话:131XX****XX
被执行人: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1-1棟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武,男,联系电话:177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动来法院做出还款计划,约定于2022年4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支付6000元整,申请人同意并且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结案处理。并向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书面笔录及记录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需恢复执行,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2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龙世伦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