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2民初14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峰四川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林四川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1-1幢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理县星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椒子坪。
法定代表人:贺熹坤,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理县星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龚建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