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库车县恒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923民初4017号
原告:库车县恒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东路白金国际小区1-1-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尹燕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1-1幢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库车县恒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车恒捷租赁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渤电力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库车恒捷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燕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到庭参加诉讼,四川华渤电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库车恒捷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支付车辆租金本金136,160元;2.依法判令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232元;3.依法判令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第1至第3项共计:173,392元;4.依法判令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按年息15%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至执行终结付清全部拖欠租金期间的利息损失;5.依法判令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承担索款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用5,000元;6.依法判令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四川华渤电力公司与库车恒捷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四川华渤电力公司租赁库车恒捷租赁公司车辆使用(车号分别为:×××、×××、×××等)。截至2020年11月10日,除四川华渤电力公司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外,其仍欠租赁费136,160元未支付。此款经库车恒捷租赁公司多次索要,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库车恒捷租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汽车租赁合同》、律师函、回函、代理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明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欠款的事实及库车恒捷租赁公司主张各项请求的依据。对库车恒捷租赁公司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5日,库车恒捷租赁公司与四川华渤电力公司签订了三份《汽车租赁合同》,由四川华渤电力公司自2019年3月25日起,分别以每月6,300元租赁库车恒捷租赁公司车号为×××号哈佛、×××号长城、×××号长城车辆三台,合同对出租车辆的收费计算规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均做了明确约定,另约定:拖欠租金除续交租金及滞纳金外,还应交纳租金总额的20%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库车恒捷租赁公司将上述三台车辆交付给四川华渤电力公司使用,后,2020年12月7日,库车恒捷租赁公司委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勇向四川华渤电力公司发送要求支付车辆租赁等费用的律师函,载明:截至2020年11月10日,上述三台车辆共计产生租赁费用、车辆修理费171,860元,除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外,仍欠租赁费及修理费用共计142,840元,要求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及时回复库车恒捷租赁公司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及修理费用共计142,860元,如贵公司逾期不支付此费用也不回复,库车恒捷租赁公司将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依法要求你公司承担拖欠的上述费用本金、利息及违约责任外,你公司还应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索款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2020年12月15日,四川华渤电力公司向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回函,回复:经我公司与库车恒捷租赁公司核对租车账务后,租车费用最终金额为130,000元。由于受疫情影响,我司项目效益受损严重,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库车恒捷租赁公司费用。请贵所考虑我司实际情况,我司根据公司2021年运营情况每月支付部分款项至库车恒捷租赁公司,缓解双方经营压力。
后,四川华渤电力公司仍未按承诺按月分期给付租赁费,库车恒捷租赁公司遂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其因诉讼并产生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交通费1,928元。
本院认为:库车恒捷租赁公司与四川华渤电力公司签订的三份《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述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合同。四川华渤电力公司租赁库车恒捷租赁公司三台车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库车恒捷租赁公司向四川华渤电力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三台车辆的租赁费142,860元,其在诉讼中要求给付租赁费却为1,361,060元,四川华渤电力公司在回函中确认经核对租车账务后所欠租赁费为130,000元,并提出分期付款。据此,本院确认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欠付库车恒捷租赁公司租赁费130,000元,四川华渤电力公司理应向库车恒捷租赁公司支付此欠款。四川华渤电力公司在回函后依然未按承诺按月给付所欠租赁费,依据双方合同中“拖欠租金除续交租金及滞纳金外,还应交纳租金总额的20%收取违约金”的约定,库车恒捷租赁公司要求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四川华渤电力公司应承担所欠租金总额的20%的违约金即26,000元。四川华渤电力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库车恒捷租赁公司提起诉讼,并因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交通费1,928元,依据律师函声明的内容,此费用亦应由四川华渤电力公司承担。库车恒捷租赁公司主张5,000元交通费及差旅费用过高,对过当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库车恒捷租赁公司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又主张了利息损失,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华渤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本应享有的承认、反驳、辩论、调解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库车县恒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30,000元、违约金26,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交通费1,928元,上述款项合计167,928元。
二、驳回库车县恒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计1,884元,由库车县恒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9元,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晓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