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8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鸿意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文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坤武,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裁字第881号裁决书,立案受理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裁决书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J××**的江铃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该车辆暂未被本院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控、传统查控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宁裁字第8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助理余苏雨
书记员 贺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