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执311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福建连江县经济开发区琯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9)闽012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为便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已对关联的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归口管理,今后将依照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2020)闽0122执3111号执行案件归入(2018)闽0122执恢345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22执3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香隆

审 判 员 郑易星

审 判 员 王成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祺

书 记 员 肖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