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2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元洪路**冠发国际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83074868J。
负责人:林涛,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0720P。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新、陈丽虹,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经济开发区琯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60374307F。
法定代表人:陈建松,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陈建松,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陈建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 昀
审 判 员 徐 晶
审 判 员 王燕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金垚
书 记 员 唐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