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1559号
原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祯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宜化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7)新2327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9)新23民终204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原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需补充加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84元,减半收取19592元,由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罗海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