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神号国际邮轮有限公司、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执384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0720P。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
被执行人:福建海神号国际邮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文**-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3575172XN。
法定代表人:许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神号国际邮轮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闽0305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海神号国际邮轮有限公司偿还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21052.0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闽0305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 鸿
执行员 佘晨前
执行员 陈 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