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易显建、***与被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连民初字第2307-2号
原告:易显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现住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现住连江县。
被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是敬,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显建、***与被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显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显建、余中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47元,减半收取1973.5元,由原告易显建、***共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