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连民初字第2307-2号
原告:易显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现住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现住连江县。
被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是敬,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显建、***与被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显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显建、余中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47元,减半收取1973.5元,由原告易显建、***共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