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1402民初688号
原告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诉被告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塔公司)、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川140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裁定:1、冻结沐塔公司、李川的银行存款;2、查封李川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9××××梅赛德斯-奔驰WDDUG6CB小型轿车;3、查封沐塔公司的机器设备;4、查封李国强、王禄容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座××幢××号房屋(眉房权证东坡区字第M××3)。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川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沐塔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从2019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还款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同时,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故依照法律规定,利息应该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沐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2日,原成都沐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塔股份公司)向华讯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金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该款项指定用于我公司支付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该笔借款的还款时间为我司收到该笔借款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同日,华讯公司向沐塔股份公司网上转账1000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另查明,沐塔股份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沐塔公司”。
被告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4元(原告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77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周亚琴
书 记 员 李艾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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