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颍州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1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20)川14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执207号案件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