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631号
原告:四川华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66号1栋1**6层A、B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华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114.5元,由原告四川华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