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30执恢2号
申请人: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和政县。
法定代表人:杨占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夏河安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标段厂房院内有钢筋若干,但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夏河安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此钢筋的处置争议较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有限公司也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30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昊明
审判员 穆峰林
审判员 蔡建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