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3221执54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221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案、王伟。执行标的27522179.5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国网四川岷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有未结算的电费,并于我院已(2018)川3221民初25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提取其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岷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结算电费27522179.5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宇
书记员 邱啟航